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甜水郡名人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阿裕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志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上訴人甜水
郡名人湯社區管理委員會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991,135
元,上訴人戴志明部分為250,000 元,合計4,741,135 元(
計算式:4,991,135 元+250,000 元=4,741,13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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