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號
104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周金富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胡世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金富犯罪後態度良好,於警 詢、偵查供述均與事實相符,至於辯稱因恐被害人高本惠子 跌倒而加以攙扶,未控制被害人等語僅係辯護權之行使,並 非否認犯罪事實;被告坦承錯誤,已有悔意,且配合偵訊供 出同案被告,本案事證明確,無串供之虞。且被告父親周繼 武目前在桃園榮民醫院安寧病房,隨時可能往生,此部分亦 請鈞院函詢查證。被告因誤交損友,已自我深深檢討悔改, 懇請鈞院法外施恩,恩准交保候傳,俾使被告為人子盡到陪 伴高齡父親最後一段路,被告絕不再有不到庭或通緝之事發 生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僅坦承預謀搬取雞血 石,及其後確實搬走雞血石3 顆暨取走被害人李清木交付之 現金新臺幣1 萬元等情,惟否認有何加重強盜犯行,然此部 分有被害人李清木、高本惠子之證述、道路監視器翻拍照片 、共同被告張富山駕駛車輛車牌照片、扣案物照片、贓物認 領保管單等可稽,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結夥三人侵入 住宅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又有 通緝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供述與共同 被告張富山、李後順等人均有出入,尚未經交互詰問,有勾 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3 年12月23日起執 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查,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等案件現仍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對於 檢察官所起訴加重強盜事實,仍以前詞置辯,是被告聲請意 旨所指業已坦承犯行、無勾串之虞云云,顯非可採,本院認 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 告所指父親住於安寧病房乙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為 釋明,且經本院以電話詢問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該院 安寧病房並無周繼武病患,有本院104 年1 月23日公務電話 紀錄可參,況被告所指父親住院、要返家陪伴父親等事項亦 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規定情形不符,是被告所請具
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