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42號
SLDM,103,訴,142,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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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台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
字第897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898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899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台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三、編號二十六至三十二及附表二編號一、四、五所示之偽造署押及印文、如附表一編號十四至二十五及附表二編號二、三之所示之偽造署押、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王台寬與原係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華人 壽公司)之業務員林曼萍為夫妻(其二人業於民國84年5 月 離婚,並同居至94年6 月間,而林曼萍所涉本件偽造私文書 等犯行,業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63號案件審 理中),渠等利用林曼萍於國華人壽公司負責對外招攬保險 及保戶服務事項之機會,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 基於偽造公印文、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之行為:
(一)黃錫圭及葛濬二人係夫妻,並育有子女黃紹綱及黃紹慈, 緣黃錫圭曾透過林曼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為其本人及斯 時尚未成年之子女黃紹綱及黃紹慈向國華人壽公司投保, 詎林曼萍竟利用職務之便,其與王台寬明知未經黃錫圭、 葛濬、黃紹綱及黃紹慈之同意,由王台寬於92年4月21 日 前之某日,將其自林曼萍處取得之黃錫圭個人資料,於不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貼有其本人照片,其上並印有「 內政部印」公印文1枚(惟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積極證 據足認係以偽造之「內政部印」印章蓋用所生之印文), 且於父母欄填載「黃志明」及「徐麗」、出生地欄填載臺 灣省「彰化縣」等不實內容之「黃錫圭」之國民身分證, 復於不詳時地,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黃錫圭」之印 章1枚,旋於92年4月21日,由王台寬持前開偽造之「黃錫 圭」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往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 行(現已合併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以下簡稱京 城銀行),冒用黃錫圭之名義申請開戶,並在印鑑卡及開 戶申請書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署押及印文,持



交該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該承辦人員誤信確係本人 申辦,而允其開設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合併後帳號 為000000000000)之帳戶(以下簡稱京城銀行帳戶),並 交付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予王台寬使用,嗣由林曼萍於 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日期,在其位於臺北市○○區○ ○○路0 段○住○○○○○○○○○○路0 段0 號9 樓) 內,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文件上,或以上開偽 造之「黃錫圭」印章用印,或偽造「黃錫圭」、「黃紹慈 」、「黃紹綱」及「葛濬」之署押(各該文件上偽造之署 押及印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藉以表示係由各 該真正名義人申辦之意,旋持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文件,向國華人壽公司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 至 13所示之事項而行使之,致國華人壽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而同意辦理,並將保單借款所核准之款項匯入上開以「 黃錫圭」名義開立之京城銀行帳戶(各該文件之申辦事項 及保單借款事宜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足以生損 害於真正名義人黃錫圭黃紹慈、黃紹綱、葛濬,及國華 人壽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京城銀行對於存戶資料管理 、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
(二)孫義郎及孫林秀月二人係夫妻,並育有子女孫瑞美(原名 王孫瑞美)、孫瑞昌及孫瑞慶,而孫瑞美另育有子女王盈 方,緣孫義郎、孫林秀月孫瑞美孫瑞昌及孫瑞慶曾透 過林曼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為其本人及斯時尚未成年之 子女王盈方向國華人壽公司投保,詎林曼萍竟利用職務之 便,其與王台寬明知未經孫義郎、孫林秀月孫瑞美、孫 瑞昌、孫瑞慶及王盈方之同意,由王台寬於92年1月6日前 之某日,先自林曼萍處取得之孫義郎個人資料,並連續於 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偽造一紙貼有其本人照片,其上並 印有「內政部印」公印文1枚(惟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 積極證據足認係以偽造之「內政部印」印章蓋用所生之印 文),且於父母欄填載「孫柏卿」及「朱水潤」、出生年 月日欄填載「43年9月6日」等不實內容之「孫義郎」之國 民身分證,另以不詳方式偽造一紙貼有其本人照片,其上 並印有「內政部印」公印文1枚(惟依卷內現存事證,尚 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以偽造之「內政部印」印章蓋用所生之 印文),且於父母欄填載「孫博政」及「洪麗玉」、出生 年月日欄填載「46年3月9日」等不實內容之「孫義郎」之 國民身分證,復自林曼萍處取得其先前受託代刻而保管之 「孫義郎」之印章1枚,旋先後於92年1月6日及93年2月16 日,由王台寬分持該印章及前開偽造之「孫義郎」國民身



分證,前往聯信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因合併已更名為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銀行)及臺北市內 湖區之泛亞商業銀行(因合併更名為新加坡星展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內湖分行,以下簡稱星展銀行),冒用孫義郎之 名義申請開戶,並在印鑑卡及開戶申請書上,以上開印章 蓋用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印文,並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2 、3所示之署押,持交該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該 承辦人員誤信確係本人申辦,而允其分別開設帳號為0000 0000000000號(合併後帳號為0000000000000 ,以下簡稱 新光銀行帳戶甲)及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星 展銀行帳戶)之帳戶(各次開戶所使用之國民身分證、各 該文件上所蓋用之印文及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二編號2 、 3 所示),並交付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予王台寬使用, 嗣由林曼萍於附表一編號14至25所示之日期,在其上開住 處內,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4至25所示之文件上,或以其先 前受託代刻而保管之「孫義郎」、「孫林秀月」、「王孫 瑞美」、「孫瑞昌」、「孫瑞慶」及「王盈方」之印章用 印,或偽造「孫義郎」之署押(各該文件上偽造之署押及 盜用之印文詳如附表一編號14至25所示),藉以表示係由 各該真正名義人申辦之意,旋持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 14至25所示之文件,向國華人壽公司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4 至25所示之事項而行使之,致國華人壽公司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同意辦理,並將保單借款所核准之款項匯入上開以 「孫義郎」名義開立之前開新光銀行及星展銀行帳戶(各 該文件之申辦事項及保單借款事宜詳如附表一編號14至25 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孫義郎、孫林秀月、孫 瑞美、孫瑞昌、孫瑞慶及王盈方,及國華人壽公司對於保 險契約管理、上開銀行對於存戶資料管理、戶政機關對於 國民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
(三)孫群捷孫晨媁係孫啟忠之及子女,緣孫啟忠曾透過林曼 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為其本人及斯時尚未成年之子女孫 群捷、孫晨向國華人壽公司投保,詎林曼萍竟利用職務 之便,其與王台寬明知未經孫啟忠孫群捷孫晨媁之同 意,由王台寬於91年7月25日前之某日,先自林曼萍處取 得之孫啟忠個人資料,並連續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偽 造一紙貼有其本人照片,其上並印有「內政部印」公印文 1枚(惟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以偽造之 「內政部印」印章蓋用所生之印文),且於父母欄填載「 孫文東」及「鍾富寶」、出生地欄填載臺灣省「彰化縣」 、地址欄填載「彰化縣大城鄉○○路00號」等不實內容之



孫啟忠」之國民身分證,另以不詳方式偽造一紙貼有其 本人照片,其上並印有「內政部印」公印文1枚(惟依卷 內現存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以偽造之「內政部印」 印章蓋用所生之印文),且於父母欄填載「孫土木」及「 孫李妹」、地址欄填載「臺北市○○區○○里0鄰○○路 000巷0弄0號2樓」等不實內容之「孫啟忠」之國民身分證 ,復於不詳時地,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孫啟忠」、 「孫群捷」及「孫晨媁」之印章各1枚,旋先後於91年7月 25日及92年8月28日,由王台寬分持前開偽造之「孫啟忠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往誠泰銀行莊敬分行(因合併更 名為新光銀行,以下簡稱新光銀行)及臺北市第九信用合 作社東湖分社(以下簡稱九信合作社),冒用孫啟忠之名 義申請開戶,並在印鑑卡及開戶申請書上,偽造如附表二 編號4、5所示之署押及印文,持交該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 之,致該承辦人員誤信確係本人申辦,而允其分別開設帳 號為00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新光銀行帳戶乙)及帳 號00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九信合作社帳戶)之帳戶 (各次開戶所使用之國民身分證及各該文件上所偽造之署 押、印文詳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並交付該帳戶之提 款卡及存摺予王台寬使用,嗣由林曼萍於附表一編號26至 32 所示之日期,在其上開住處內,先後於附表一編號26 至32所示之文件上,或以上開偽造之「孫啟忠」、「孫群 捷」及「孫晨媁」之印章用印,或偽造「孫啟忠」之署押 (各該文件上偽造之署押、印文詳如附表一編號26至32所 示),藉以表示係由各該真正名義人申辦之意,旋持上開 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26至32所示之文件,向國華人壽公司 申辦如附表一編號26至32所示之事項而行使之,致國華人 壽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辦理,並將保單借款所核 准之款項匯入上開以「孫啟忠」名義開立之前開新光銀行 及九信合作社帳戶(各該文件之申辦事項及保單借款事宜 詳如附表一編號26至32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 孫啟忠孫群捷孫晨媁,及國華人壽公司對於保險契約 管理、上開銀行對於存戶資料管理、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 分證核發之正確性。
嗣經黃錫圭孫啟忠因接獲國華人壽公司之業務員通知繳納 含有貸款利息之保險費,而孫義郎因察覺有異,乃前往國華 人壽公司查詢投保記錄,發覺其等上開保單遭人冒用名義借 款,乃報警處理,並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物,始悉 上情。
二、案經國華人壽公司、黃錫圭、葛濬、孫義郎、孫啟忠分別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報告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 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 及指定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就有關證據 能力之事項予以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於其餘資以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依卷內現存事 證,亦查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所揭櫫之意旨,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台寬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 經共犯林曼萍於另案偵審中供述在卷,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黃 錫圭、葛濬、孫義郎及孫啟忠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另案審理 中指訴歷歷,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孫林秀月及黃紹綱分別於警 詢、偵查及另案審理中證述在卷,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 1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35-39頁】、星展(臺灣)商業銀 行資訊與營運處101年2月7日(101)星展帳發字第00633 號 函暨存戶孫義郎之開戶資料、往來明細查詢報表(92年10月 至99年12月)【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40-49 頁】、 京城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1 年2 月4 日(101 )京城內湖分 字第012 號函暨黃錫圭之開戶資料及92年9 月1 日至94年10 月31日帳戶交易明細紀錄【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 50-57 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 101 年2 月29日(100 )新光銀業務字第2461號函暨孫義郎 之開戶資料及自92年1 月1 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之存款交 易明細【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58-62 頁】、告訴人 黃錫圭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



63頁】、告訴人孫義郎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01 年度偵字 第4935號卷,第64頁】、被告王台寬之個人戶籍資料【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88頁】、告訴人黃錫圭之個人戶籍 資料【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89頁】、告訴人孫義郎 之個人戶籍資料【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90頁】、保 單號碼G0000000號(要保人孫義郎)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 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101 年度偵字第 4935號卷,第93-95 頁】、保單號碼G0000000號(要保人孫 林秀月)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 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101-102 頁】、保單號碼 J0000000號(要保人孫義郎)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 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 卷,第113-119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孫義郎 )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 款借據【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130-135 頁】、保單 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葛濬/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人壽保 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保 險契約變更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148-154 頁】、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 慈)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 借款借據、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委託書【101 年度偵字第 4935號卷,第164-171 頁】、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 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 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簽章變更申請書【101 年 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182-186 頁】、保單號碼E0000000號 (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 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簽章變更申請書 【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187-192 頁】、保單號碼 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人壽保險 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保險 契約變更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193-198 頁 】、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 )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 款借據、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 第199-203 頁】、保單號碼F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之 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 據、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 204-208 頁】、保單號碼H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 險人黃紹慈)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 書、保單借款借據、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



4935號卷,第216-220 頁】、保單號碼H0000000號(要保人 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 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 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221-225 頁】、保單號碼J000 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人壽保險要保 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保險契約 變更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226-232 頁】、 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 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 據、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委託書【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 卷,第243-250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 /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 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簽章變更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 第4935號卷,第257-261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 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 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單借款借據、簽章變更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4935號卷,第262-266 頁】、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服務部100 年10月6 日(100 )星展帳發 字第06267 號函暨存戶孫義郎之開戶資料、往來明細查詢報 表(92年1 月至99年12月)【北檢101 年度他字第2301號卷 ,第12-25 、100-107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 孫義郎)之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審核書、保單借款 借據【北檢101 年度他字第2301號卷,第143-153 頁】、保 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孫義郎)之貸款歷史檔查詢作業 資料、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 單借款審核書、保單借款借據【北檢101 年度他字第2301號 卷,第167-177 頁】、保單號碼G0000000號(要保人孫義郎 )之貸款歷史檔查詢作業資料、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 、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審核書、保單借款借據【北 檢101 年度他字第2301號卷,第196-200 頁】、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1 年8 月6 日(101 )星展帳發 字第20595 號函暨000-000-00000-0 號孫義郎帳戶之開戶資 料【北檢101 年度他字第2301號卷,第315-325 頁】、國華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8 月22日(101 )華壽服訴字 第1887號函暨孫義郎、孫瑞慶、孫瑞昌、孫林秀月王孫瑞 美之要保書、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集體彙繳件聲明書、保 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 書、簽章變更申請書等影本資料【北檢101 年度偵字第1624 0 號卷,第3-191 頁】、告訴人黃錫圭之京城銀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客戶存提記錄單【101 年度偵字第3100號卷,



第39-47 頁】、保單號碼F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之保 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10 1 年度偵字第3100號卷,第66、71、85、104 、109 、127 、141 頁】、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 人黃紹綱)之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變更居所(收費址)通 知書、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解約金申請書【 101 年度偵字第3100號卷,第67、72、86、87、133 、146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 綱)之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變更居所(收費址)通知書、 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解約金申請書【101 年 度偵字第3100號卷,第68、74、114 、115 、134 、147 頁 】、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 )之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變更居所(收費址)通知書、保 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解約金申請書【101 年度 偵字第3100號卷,第69、75、92、93、117 、135 、148 頁 】、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 )之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變更居所(收費址)通知書、保 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解約金申請書【101 年度 偵字第3100號卷,第70、76、94、95、136 、149 頁】、保 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保 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險單補 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101 年度偵字第3100號卷,第79 、80、100 、105 、119 、128 、137 頁】、保單號碼E000 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保險契約變更 申請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險單補發申請書、 保單借款借據【101 年度偵字第3100號卷,第81、82、101 、106 、120 、129 、138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 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被 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 據【101 年度偵字第3100號卷,第83、84、102 、107 、12 3 、139 頁】、保單號碼H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 險人黃紹綱)之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保險契 約變更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3100號卷,第88、89、116 、121 、131 頁】、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 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保 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解約金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3100號 卷,第90、91、110 、112 、122 、130 、144 頁】、保單 號碼H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保險 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解約 金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第3100號卷,第96、97、118 、12



5 、132 、142 、143 頁】、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 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 借據、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解約金申請書【101 年度偵字 第3100號卷,第98、99、111 、113 、126 、145 頁】、保 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保 險單補發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10 1 年度偵字第3100號卷,第103 、108 、124 、140 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0 年9 月7 日 (100 )新光銀業務字第4946號函暨0000-00-0000000 號孫 啟忠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摺明細查詢資料【100 年度偵字第 12330 號卷,第13-25 頁、第158-161 頁】、臺北市南港區 戶政事務所100 年7 月5 日北市○○○○○00000000000 號 函覆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所檢送之孫啟忠之國民身分證查 核結果【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26-28 頁】、告訴 人孫啟忠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 ,第36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孫啟忠)之保單 借款借據、貸款審核書、保單借款審核書、保險契約轉換申 請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46、47、58、59、15 7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孫啟忠)之保單借款 借據、貸款審核書、保單借款審核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 0 號卷,第48、49、62、63、78、79頁】、保單號碼J00000 00號(要保人孫啟忠/被保險人孫晨媁)之保單借款借據、 貸款審核書、保單借款審核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 ,第50、51、56、57、66、67、76、77頁】、保單號碼J000 0000號(要保人孫啟忠/被保險人孫群捷)之保單借款借據 、貸款審核書、保單借款審核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 卷,第52、53、68、69、74、75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 (要保人孫啟忠)之保單借款借據、貸款審核書、保單借款 審核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54、55、70、71、 80、81頁】、保單號碼BW000008號(要保人孫啟忠)之保單 借款借據、保單借款審核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 第72、73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孫啟忠)之保 單借款借據、保單借款審核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 ,第82-83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孫啟忠)之 保險單、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 險契約變更申請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208-21 6 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7 月7 日( 100 )新光銀業務字第4859號函【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 卷,第217 頁】、保單號碼BW000008號(原保單號碼J00000 00號)(要保人孫啟忠)之保險單、快樂教育年金壽險要保



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保 險契約轉換申請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227-23 5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孫啟忠)之保險單、 快樂教育年金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 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保險契約轉換申請書、保單借款借據【 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244-249 頁】、保單號碼J0 000000號(要保人孫啟忠/被保險人孫群捷)之保險單、人 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險契約變更 申請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257-260 頁】、保 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孫啟忠/被保險人孫晨媁)之保 險單、人壽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及健康聲明書、保險 契約變更申請書【100 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268-272 頁】、告訴人孫啟忠保單印鑑變更資料【100 年度偵字第12 330 號卷,第340-341 頁】、要保人孫啟忠之貸款明細表、 貸款歷史檔查詢作業【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54-6 2 頁】、要保人黃錫圭、葛濬之貸款明細表、貸款歷史檔查 詢作業【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159-174 頁】、保 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保 單借款審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176 、178 頁】、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 慈)之保單借款審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19 5 、197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 險人黃紹慈)之保單借款審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 卷,第215 、217 頁】、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 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保單借款審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 第900 號卷,第235 、237 頁】、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 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保單借款審核書、解約審 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249 、251 頁】、保 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保 單借款審核書、解約審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 第253 、255 頁】、保單號碼H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 被保險人黃紹綱)之保單借款審核書、解約金申請書及審核 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257 、259-261 頁】、 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綱)之 保單借款審核書、解約審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 卷,第263 、265 、267 頁】、保單號碼E0000000號(要保 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保單借款審核書、解約審核 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269 、271 、273 頁】 、保單號碼J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 之保單借款審核書、解約審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



卷,第275 、277 頁】、保單號碼H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 圭/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保單借款審核書、解約審核書【10 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279 、281 、283 頁】、保單 號碼E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被保險人黃紹慈)之保單 借款審核書、解約審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 285 、287 頁】、保單號碼F0000000號(要保人黃錫圭)之 保單借款審核書【102 年度偵緝字第900 號卷,第289 、29 1 頁】、共犯林曼萍提出之黃錫圭孫義郎、孫啟忠被冒名 借貸明細表【102 年度訴字第262 號卷,第26頁背面-28 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 年8 月 25日(103 )新光銀業務字第4293號函暨孫啟忠帳戶之存款 交易明細【102 年度訴字第262 號卷,第107-110 頁】在卷 可稽,且有如附表六編號1 、2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而 共犯林曼萍所涉此部分犯行,亦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6 2 號判決予以認定在案,亦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足徵被 告王台寬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文 件,係由共犯林曼萍於其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 段之 住處所偽造,業據共犯林曼萍供明在卷(見101 年度他字第 2301號卷第267 頁),則起訴書將偽造地點載為臺北市○○ 區○○路0 段0 號9 樓,顯屬誤載,而應予以更正;另如附 表一所示各文件上所為之署押及印文,與起訴書原附表所載 不符者,均係因核對卷存文件而有誤繕之情形,故一併予以 更正,附此敘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台寬之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一)按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並貫徹法 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 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 變更,故於95年7 月1 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 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 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王台寬所為之上 開行為至遲於94年4 月間完成,是其行為後,法律已有變 更;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及結合犯等一切



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 照,是以:
⑴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第28條規定為:「二人 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修 正理由,係界定共同正犯參與類型,而將陰謀共同正犯 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於修正後條文所規定之正犯之外, 足見修正後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經限縮,乃 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經比較修 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 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 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王台寬之上開犯 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 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 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 認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 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⑶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 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 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 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 ,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 罰,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 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 以牽連犯。
⑷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 且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將上 開罰金之原定數額最高得提高為十倍,然依95年6 月14 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 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



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且依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罰金最低額為新 臺幣一千元,是被告王台寬上開行為所得科處罰金刑之 最高額及最低額,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 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論 處。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王台寬所為前開行為,依上開事項予 以綜合比較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整體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處。至上開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之規定,係在替代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部分條文,且與適用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 結果相同,對於被告而言並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僅係 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非法律變更刑度之條文 ,當無須就新舊法加以比較,應逕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 照),附此敘明。
(二)查被告王台寬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業經修 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於同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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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