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秋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王秋旺所犯侵占遺失物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 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 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第51條 第7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受刑人王秋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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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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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侵占遺失物 │侵占離本人持有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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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罰金新台幣5,000 元│罰金新台幣5,000 元│ │
│ │,如易服勞役,以新│,如易服勞役,以新│ │
│ │台幣1,000 元折算1 │台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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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2月5日 │101 年3 月12日至 │ │
│ │ │101 年6 月13日間某│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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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102 年度偵│士林地檢103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222、2589號 │緝字第23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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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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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67│103 年度湖簡字第 │ │
│事實審│ │號 │14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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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5月20日 │103年5月2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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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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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67│103 年度湖簡字第 │ │
│ │ │號 │140 號 │ │
│判 決├───┼─────────┼─────────┼─────────┤
│ │判決確│103年7月28日 │103年10月8日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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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士林地檢103 年度罰│士林地檢103 年度罰│ │
│ │執緝字第55號 │執緝字第5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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