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490號
SLDM,103,易,490,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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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尚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3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尚蔚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13時10分 許,在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56巷口處附近,因細故與友人蕭 友稑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蕭友 稑,致其因而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2.5 公分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蕭友稑告訴被告廖尚蔚傷害之案件,起訴 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業於104 年1 月7 日本院審 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此有審理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乙份附卷 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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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