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曉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7899號),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曉琪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子吟告訴被告周曉琪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至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將由本院另為審結,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