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廖葉淑真原 告 廖東榮原 告 廖東昇原 告 陳廖淳淳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複 代理人 葉子玫 林怡利 邱湘筠被 告 徐智樁被 告 蔡秀配被 告 李游坤被 告 李雅雯被 告 李雅純被 告 林國棟被 告 林陳節美被 告 林玉燕被 告 翁曾昌被 告 翁來春被 告 陳淑卿被 告 翁嫚慧被 告 林姿燕被 告 蔡清南被 告 莊彩雲被 告 蔡易宏被 告 蔡宗翰被 告 俞良月被 告 蔡清欽被 告 黃聰明被 告 黃碧仙被 告 林秀珠被 告 黃丘宏被 告 黃海屏被 告 李雪(原名何李雪)被 告 何建興被 告 何建明被 告 張雲嬌被 告 張志明被 告 張志清被 告 林欣梅被 告 張瓊文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清被 告 張藝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清被 告 張恩迪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清被 告 魏吳錦被 告 魏明山被 告 薛麗美被 告 魏明福被 告 魏詹喜蓮被 告 魏豪均被 告 魏志員被 告 魏志育被 告 魏意珍被 告 魏宏仁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魏豪均法定代理人 陳采葳被 告 魏明財被 告 楊淑貞被 告 陳志誠被 告 陳風調被 告 陳王隆被 告 吳秋梅被 告 黃曹絲被 告 曾文政被 告 黃堯天被 告 黃麗禎被 告 曾文彬被 告 楊慶輝被 告 李一興被 告 陳清秀(陳郭月桂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萬得(陳郭月桂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正(陳郭月桂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柶樺(陳郭月桂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春祝(陳郭月桂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麗招(陳郭月桂之承受訴訟人)上 列 6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被 告 王簡月娥被 告 駱思帆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被 告 翁翊軒被 告 俞楊清雪被 告 張順傑被 告 呂世慧被 告 呂金獅被 告 張雅媗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法定代理人 林欣梅被 告 陳王遵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被 告 呂春枝 原住基隆市○○區○○○路0號被 告 呂美玉被 告 陳福進被 告 陳慧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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