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6號
KLDV,104,補,56,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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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游清益
被   告 俞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3 年度司促字第11263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4,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4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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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