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39,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96 元,原告僅
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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