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號
KLDV,104,補,3,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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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廷豪
被   告 林江龍
原告應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江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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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