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黃連秀英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茂峻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