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號
KLDV,104,補,15,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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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黃連秀英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茂峻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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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