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1號
KLDV,104,消債更,11,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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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周季芸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或 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 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 著有規定。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 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 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附表:
一、請說明戶籍地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所有權誰屬 ,聲請人及聲請人子女何以設籍該址?又何以聲請人無居住



戶籍地而另外租屋?
二、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 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請提出自101 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證明,並目前任職工作公司、職務薪資 之工作證明,又說明何以未按薪投保勞工保險。另聲請人自 98年9月1日退保勞工保險後,即無再投保記錄,請說明原因 及陳明98年迄今之工作狀況,並提出證明。】三、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請說明是否有與他人(包括子女或其他親友)同財 共居?】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 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所有子女(含未成年人)之戶籍謄本,並聲 請人之子女有無提供任何(包括金錢及任何物質)資助予聲 請人,若無請說明原因?
六、陳明是否現有或曾經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 若有,其期間、金額及證明。
七、說明聲請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債權 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為何債權銀行以聲請人因「無 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無法達成協議。【聲請人陳稱97年 7月間與渣打銀行成立債務前置協商時,每月僅收入1萬6, 000元,無法負擔協商款而不成立協商,請聲請人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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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