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號
KLDV,104,消債更,1,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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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陶志明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或 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 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 著有規定。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 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 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請聲請人說明每日伙食費500 元之支出及計算方式 。又請說明聲請人配偶陳靜儀是否同財共居,若是,請提出 陳靜儀每月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之比例、數額,若 否,請說明原因。】
二、說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陳靜儀及受扶養人陶雨軒、陶雨婕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 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 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據請人所提出之資料,聲請 人配偶陳靜儀及受扶養人陶雨軒、陶雨婕另有購買保險,請 聲請人陳報支出保險費之始末及每月數額】
三、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陳靜儀及受扶養人陶雨軒、陶雨婕 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四、陳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陳靜儀及受扶養人陶雨軒、陶雨婕 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 、金額及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存簿中補助款2500元之由 來】
五、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受扶養人陶雨軒、陶雨婕之扶養金 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 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受扶養人陶雨軒年滿20歲、 陶雨婕年滿19歲,因仍在學而受聲請人扶養,請聲請人說明 每月支出扶養受扶養人陶雨軒1萬3,000元及陶雨婕1萬8,000 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支出證明。又受扶養人陶雨軒、陶雨 婕是否有在外工讀,請聲請人據實陳報。】
六、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 何時毀諾並提出證明)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 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 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 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 出證明。【聲請人陳稱95年5 月與匯豐銀行成立債務協商, 每月還款2萬2,880元,嗣因遭法院扣薪1/3 故不得已毀諾。 惟自聲請人之郵局客戶交易明細,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於自95 年1月(即債務協商前)起至96年6月(債務協商後)止,並 無何差別,請聲請人說明究係何時遭法院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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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