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家非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錦邦
李蔡蜜
相 對 人 李盈序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認可 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 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有 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李錦邦及李蔡蜜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相對人即被收養人李盈序之住所為新北市○○區○○○ 街00巷0弄0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 件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