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號
KLDV,104,家訴,1,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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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碧霞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敏隆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96,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惟因原告前已繳
納調解費2,000元應予扣除,是以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9,69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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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