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6號
KLDV,104,司促,826,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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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伯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零肆佰柒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10,000元,約定自91年11月30日起至95年1月1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4年1月22日止累計269,887元未給付,其
    中115,304元為本金、153,999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92
    年1月6日起至95年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1月22日止,累計
    34,585元未給付,其中10,686元為本金、19,229元為利
    息、4,6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0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
    自90年10月15日起至95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1
    月22日止累計194,827元未給付,其中72,533元為本金
    、102,276元為利息、20,0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4年1月22日止,累計481,179元未給
    付,其中163,816元為消費款、313,763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2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伯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15304│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伯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686 │     │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伯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2533 │     │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張伯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3816│     │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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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