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5號
KLDV,104,司促,645,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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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福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04年1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6,897元未給付
  ,其中27,497元為消費款、55,80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福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497 │     │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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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