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號
KLDV,104,司促,62,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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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仁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2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952,529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仁松  │自民國94年0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99700│     │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仁松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9696 │     │2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仁松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47000│     │2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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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