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2號
KLDV,104,司促,392,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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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洪孟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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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