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洪孟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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