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胡軒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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