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1號
KLDV,104,司促,1051,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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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謝千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
  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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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