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4號
KLDV,104,司促,1014,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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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明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8年4月11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新臺幣423,499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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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