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01號
KLDV,104,司促,1001,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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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富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1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4,363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1日。
  緣債務人於98年2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1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104年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37元及費用
  12,03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
  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
  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獻聰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79元│0000000000│12月 25日  │      │點九九    │
│  │   │006    │起     │      │       │
├──┼───┼─────┼──────┼──────┼───────┤
│ 002│新臺幣│王獻聰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90514 │0000000000│12月 25日  │      │點七五    │
│  │元  │006    │起     │      │       │
├──┼───┼─────┼──────┼──────┼───────┤
│ 003│新臺幣│王獻聰 54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83235│0000000000│01月 15日  │      │       │
│  │元  │900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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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