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富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1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4,363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1日。
緣債務人於98年2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1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104年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37元及費用
12,03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
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
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獻聰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79元│0000000000│12月 25日 │ │點九九 │
│ │ │006 │起 │ │ │
├──┼───┼─────┼──────┼──────┼───────┤
│ 002│新臺幣│王獻聰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90514 │0000000000│12月 25日 │ │點七五 │
│ │元 │006 │起 │ │ │
├──┼───┼─────┼──────┼──────┼───────┤
│ 003│新臺幣│王獻聰 54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83235│0000000000│01月 15日 │ │ │
│ │元 │900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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