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5號
KLDV,103,重訴,25,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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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賴顯文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被   告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張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3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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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