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3年度,935號
KLDV,103,基簡,935,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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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9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 代理人 袁立佳
      任家伶
被   告 田薪郁(原名田家豪、田冠鈺)
      田曾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田薪郁田曾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田薪郁田曾寶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田薪郁田曾寶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田薪郁前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 、崇佑技術學院時,均邀同被告田曾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用共10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39,958元, 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20 期,每滿1個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 日為民國99年7月1日,應還款日為100年8月1日。利息按原 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 ,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附表部分借款利率自轉列催收款 項日起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83加碼百分之1計算, 如不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依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田薪郁自10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 欠本金161,8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被告 田曾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田薪郁田曾寶則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均未



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專用)、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 帳查詢單、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等件為證;而被告田薪郁田曾寶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 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與被告田 薪郁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被告田曾寶間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田薪郁田曾寶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加計原告因被告田薪郁、田 曾寶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100元,本 件訴訟費用合計1,87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 訴之被告田薪郁田曾寶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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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3年度基簡字第9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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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應 收 利 息 │ 違 約 金 │
│編號│ 請求金額 ├────────┬───┼──────────┤
│ │(新臺幣)│ 起 迄 日 │ 利息 │ 計算期間與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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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7,618元 │自103年4月1日起 │1.83%│自103年5月2日起至清 │
│ │ │至103年4月10日止│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內,按左列利率10%、│
│ │ │自103年4月11日起│2.83%│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左│
│ │ │至清償日止 │ │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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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22,65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 同上 │
│ │ │及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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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22,103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 同上 │
│ │ │及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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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27,380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 同上 │
│ │ │及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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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27,380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 同上 │
│ │ │及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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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27,380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 同上 │
│ │ │及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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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27,380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 同上 │
│ │ │及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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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筆合計:161,8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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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