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3年度,1002號
KLDV,103,基簡,1002,2015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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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劉君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忠等人間因103年度基簡字第1002 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3,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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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