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劉君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忠等人間因103年度基簡字第1002 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3,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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