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34號
KLDV,103,司司,34,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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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嘉榮即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 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 認。第 1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 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 5項、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 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 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再按,所謂清算 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 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 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 財產。是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 ,清算業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 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現務未了結或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 對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已清 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相關程序( 如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進行之困擾,並使債權人誤認為已 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為慎重計,民 國94年2月5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 180條增訂應由清算人造 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為公司法所定清算 完結之聲報,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 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 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 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 457號裁定意旨參 照)。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 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 ,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 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



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 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9日就任 為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司 字第12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該公司已於103年7月1日清算 完結,爰檢具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 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股東(遺產管理人)同意書、剩餘 財產分配表及刊登公告之報紙等件,聲報清算完結,請本院 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檢附相關資料聲報清算完結,惟全體股 東承認清算相關表冊(含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 、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 ,並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並未見該公司股東即遺產 管理人黃銘煌律師同意之文件,據聲請人民國104年1月8日 來函陳報懇請本院逕向遺產管理人函詢,經本院函詢遺產管 理人,遺產管理人黃銘煌律師於104年1月22日陳報迄今尚未 准許同意該公司清算完結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 等清算相關表冊等云云,有遺產管理人陳報狀一紙在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文件欠缺於法不合,實難認超實美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其聲報清算終結並請求准予備查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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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嘉榮即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