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579號
KLDV,103,司促,11579,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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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債 務 人 奇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豪
債 務 人 宏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參佰捌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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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