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0號
KLDV,102,訴,280,2015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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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劉文健
      劉潤明
      劉潤德
      許劉瓊英
      許劉瓊瑜
      劉瓊瑩
      劉清秀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劉李弘麗
      劉清榮
      劉珮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元,應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捌佰肆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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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