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5號
KLDM,104,訴,25,201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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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和正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和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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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