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5號
KLDM,104,聲,95,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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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振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
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振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振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在法務部矯正署 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查受刑人謝振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 字第26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 、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案件(1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0月確定;前開、、、4 案所處之刑,嗣經本 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2月3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 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5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0月20日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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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