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蘇子乾
被 告 莊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 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 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