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1號
CYDV,104,補,31,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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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鄭凱偉
被   告 楊東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2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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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