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收取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號
CYDV,104,補,23,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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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海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汝正
代 理 人 黃俊仁律師
被   告 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收取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
8,18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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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