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海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汝正
代 理 人 黃俊仁律師
被 告 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收取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
8,18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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