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號
CYDV,104,補,16,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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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靜玉
被   告 郭名和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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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