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靜玉
被 告 郭名和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