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3年度,1號
CYDV,103,選,1,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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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鄭仲義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蕭加朗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民
國 103年嘉義縣義竹鄉第20屆鄉民代表被告蕭加朗當選無效,查
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8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2,0
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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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