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30號
CYDV,103,訴,730,201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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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郭豊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美惠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4,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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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