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03號
CYDV,103,訴,403,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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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曜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木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9,51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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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