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李庭隆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偵奕被 告 張賴麗妃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林德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稻穀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