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稻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75號
CYDV,103,訴,375,201501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李庭隆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偵奕
被   告 張賴麗妃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林德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稻穀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1日上午9時
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