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239號
CYDV,103,監宣,239,201501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侯能通
相 對 人 侯謝矯
關 係 人 侯勝義
      曾侯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侯謝矯(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侯能通(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侯勝義(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侯謝矯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民國102 年12月間腦部病變致失智之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戶籍謄本可證,為此 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3年12月29日勘驗時, 相對人臥床、無法言語,對本院之提問悉無反應,復斟酌戴 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所為之鑑定意 見,認相對人低血糖休克造成腦部病變,以及重度認知功能 障礙,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7分,無任何自發 性言語,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 有103年12月29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 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侯勝通為受監護宣告人侯謝矯之配偶,並同意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親屬同意書在卷 可參,又其他關係人侯勝義曾侯素月、許侯月女分別經本 院合法通知將於104年1月23日開庭,並請其等就本件監護宣 告由侯勝通擔任侯謝矯女士之監護人、侯勝義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表示意見或請寄回同意書,除關係人許侯月女 回函表示同意外,另關係人侯勝義曾侯素月由本人收受通 知,然俱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具狀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三紙在卷可憑,是其等既知上情,雖未表達若干意見 ,然諒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侯謝 矯其配偶侯勝通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許侯月女同意由聲 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 而餘下關係人侯勝義曾侯素月未為反對之表示,認由聲請 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



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侯勝義係受監護宣告 人之子,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