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蔡山川 蔡熒洲 蔡堡墉 蔡焜境前列蔡熒洲、蔡堡墉、蔡焜境共同兼訴訟代理 蔡山川人再審被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訴訟代理人 蔡忠孝再審被告 紀世加 王蔡却(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蔡王秀藤(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秀梅(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紅(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明(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邦華(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美(王崑祥之承受訴訟人)兼前列王蔡却、蔡王秀藤、王秀梅、王麗紅、王邦華、王麗美訴訟代理人 王水樹再審被告 蔡順同 紀佳佑 紀文典 紀文章 紀清木 紀福源 紀福明 王塗獅 蔡錫輝 蔡新巖 蔡秀賢 蔡西峰 蔡嘉孟前列蔡錫輝、蔡新巖、蔡秀賢、蔡西峰、蔡嘉孟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介生再審被告 紀聰明 蔡穎勝 紀金泰 王明義 孫依萍 蔡衛勳 紀政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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