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號
CYDV,102,訴,13,2015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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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莉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育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義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
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及法定利
息等語。故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3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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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