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2年度,15號
CYDV,102,保險,15,2015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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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陳錦珠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朱俊旻 
      蔡淑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16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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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