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選簡字,104年度,2號
CYDM,104,選簡,2,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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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選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基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103年度選偵字第19號、103年度選偵字第10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基田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黃基田素來對嘉義縣竹崎鄉鄉長溫良恭有所 不滿,於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意圖使尋求連任 之鄉長候選人溫良恭不當選,在未經查證,欠缺實質證據下 ,製作標題為「溫鄉長你肥肥我么吆欠我錢加減還可憐我拜 託啦3.5.8%」、「『魎光』鄉長,拜託『還錢』」等不實事 項之布條,於民國103年11月9日21時許,委請溫承恩、蕭榮 照等2人(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至其住處,各以新臺幣( 下同)1,000元之代價,僱請其等協助,於同日21時30分許 ,由溫承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搭載黃基田 及蕭榮照,並將上開布條放置後車廂內,自黃基田上開住處 出發,沿省道159線行駛,途經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紫雲 村、內埔村,再沿省道166線、自由路及中華路行進,凡見 溫良恭競選旗幟懸掛之處,黃基田及蕭榮照即下車懸掛上開 布條在旁,迄同日23時30分許止,共懸掛上開印有誹謗言論 之布條約50面,傳播溫良恭欠債不還及收取工程回扣之不實 事實於該選區內之不特定人,足以生損害於溫良恭的名譽及 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嗣於同日21時許,經溫良恭在嘉義 縣竹崎鄉○○路0段000號前發覺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使告訴人溫良恭無法當選之目的,以文字傳 播不實事項之不正手段攻訐告訴人,敗壞選舉風氣,殊值非 難,暨被告高職畢業的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37條第 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2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7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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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