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顯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
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顯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顯舜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另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 97年度聲字第7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執緝字第672號、97年度執更字第868號)。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6年10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 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25日,有該署104年1月2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