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87號
CYDM,104,聲,87,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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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嘉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嘉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凃嘉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及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0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9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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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