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90號
NTDV,103,司拍,90,201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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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林憲聖
相 對 人 林憲璋
相 對 人 林宜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抵押人蘇正興於民國80年3月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陳玉芳即陳盈伃 即蘇陳玉枝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48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3月5日起至110 年3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陳玉芳即陳盈伃即蘇陳玉枝於82年9月1日向聲請人 借用新臺幣4,03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個月給 付本息一次,如未按期給付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89年2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茲原抵押人蘇 正興於85年2月2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 三人林正雄,第三人林正雄死亡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 由相對人林憲聖林憲璋林宜慧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擔保放款借據影本 、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12月9日通知相對人林憲聖林憲璋林宜慧 及債務人陳玉芳即陳盈伃即蘇陳玉枝,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林憲聖、林 憲璋、林宜慧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 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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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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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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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慈恩 │ │762 │建│81.79 │全部 │林憲聖林憲璋、林│重測前:枇杷城段│
│ │ │ │ │ │ │ │ │ │宜慧(權利範圍均為 │800-31地號 │
│ │ │ │ │ │ │ │ │ │公同共有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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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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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所有權人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 │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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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4 │九成街59巷18號│慈恩段762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一層:39.14、二 │ │全部 │林憲聖林憲璋林宜慧(權利範圍均為 │重測前:枇│
│ │ │ │ │造、2層 │層:48.46、騎樓 │ │ │公同共有1分之1) │杷城段400 │
│ │ │ │ │ │:9.48、合計:97│ │ │ │建號 │
│ │ │ │ │ │.08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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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