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82號
NTDV,101,簡上,82,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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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葉瑞益
      房英宗
      房金翔
      房金忠
      吳月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喻旋
視同上訴人 葉瑞騰
被上訴人  黃鍾富珍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受告知人  林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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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