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勇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 行中,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智勇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301149540 號 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03 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301149541 號函及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