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04年度,5號
NTDM,104,毒聲,5,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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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以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聲請案號:104 年度聲觀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以山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以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23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 南投市○○路○街00號3 樓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翌日(即4 日)8 時33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 得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玻璃球吸食器及藥鏟各1 支,警方 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因而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觀察勒 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該條例第 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犯行坦承不諱;又經警於103 年11月4 日9 時20分許採集 其尿液,繼將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 心報告日期103 年11月21日實驗編號0000000 號尿液檢驗報 告各1 份在卷可憑,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 0.1134公克)、玻璃球吸食器及藥鏟各1 支可佐,有本院10 3 年度聲搜字第376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及扣案 物品照片4 張附卷可參,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 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犯行 應堪認定。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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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